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778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洪冠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 吳泳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6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麗玲法官徐福晋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