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781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 魏浽葶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07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50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高金枝法官李媛媛法官黃麟倫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