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壢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99年度壢簡字第6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羅國鴻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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