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8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8371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請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