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26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博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核本件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請補提示本票請求付款之「提示日」,(按以存證信函催告並非票據法所稱之「提示」),並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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