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385號聲請人 鄭憲隆 相對人 李昱瑩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宏洋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玖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7年度新簡字第14號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二十一,餘由聲請人負擔,此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查明屬實,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王佳進附表: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裁判費│1,550元│由聲請人預納。│├────┼──────┼───────┤│證人旅費│538元│由聲請人預納。│├────┼──────┼───────┤│合計│2,088元││├────┴──────┴───────┤│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439元(計算式:20882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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