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9號原告 梁素珍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黃勝文 即東北角洗衣企業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經扣除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10元(計算式:2,430元-〈2,430元×2/3〉=8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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