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51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沈琳 朣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邱偉立 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 沈琳朣 與反訴被告邱偉立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如仍未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鄭又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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