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99號債權人 林美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右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或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