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89號債權人百朝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連朝卿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皇城帝寶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究為何?並提出相符之印文。(因估價單
所載債權人為百朝股份有限公司,而發票則為百朝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所開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