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97號債權人 郭章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佳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請求金額100萬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債務人黃佳伶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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