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 李明璟 被告 陳侯阿昭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面積約162.58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5,544元(計算式:162.58㎡×公告土地現值6,800元/㎡=1,105,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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