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78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陳文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應更正為「陳文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陳文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顯係「陳文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