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新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21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參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新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1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73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73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9月1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1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中扣得之透明結晶1包(淨重
0.1826公克、驗餘淨重0.1738公克),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6月29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384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準此,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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