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361號聲請人運達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佰智 相對人展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恩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貨物拍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委託聲請人運送如附表所示貨櫃內之貨物,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貨人怠於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以受貨人之費用,將貨物寄存於港埠管理機關或合法經營之倉庫,並通知受貨人。受貨人不明或受貨人拒絕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依前項之規定辦理,並通知託運人及受貨人。運送人對於前二項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於扣除運費或其他相關之必要費用後提存其價金之餘額:一、不能寄存於倉庫。二、有腐壞之虞。三、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費及其他相關之必要費用。海商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14日、108年10月14日、108年10月16日、109年1月20日、109年1月21日陸續透過代辦人即律橋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簽立運送契約,約定運送塑膠廢料共計27個貨櫃,然相對人未能提供受貨人資訊或其他報關結關資訊,致聲請人無法順利結關,貨物仍留置於臺中港及高雄港,除運費並未給付外,更衍生滯留港區費用支出計新臺幣2,037,656元,經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存證信函均遭郵務機關退件。又該批貨物均為塑膠廢料,客觀上無市場價值,顯不足清償運費及其他相關必要費用,為此聲請拍賣貨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貨櫃交替驗收單、廢料出貨切結書、聲請人與港區主管機關往來電子郵件、請款單及發票、存證信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簡聲字第46號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等資料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貨櫃內之貨物,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附表:
編號貨櫃號碼編號貨櫃號碼1TLLU000000014TEMU00000002IAAU000000015CAIU00000003FCIU000000016TEMU00000004IAAU000000017IAAU00000005TLLU000000018IAAU00000006CAIU000000019CAIU00000007IAAU000000020TCNU00000008IAAU000000021DFSU00000009TCLU000000022TCNU000000010TCNU000000023IAAU000000011IAAU000000024IAAU000000012IAAU000000025IAAU000000013SEGU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