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郭滿穗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志勇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相對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余永川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郭滿穗准予復權。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林郭滿穗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裁定自105年3月30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5年11月9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並經本院於106年4月6日以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准予免責,已於106年5月9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款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二、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卷宗核閱無訛,應屬可採,是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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