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福祿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福祿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盧鳳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