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繼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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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繼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繼承表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繼字第七號
聲明人戊○○
丙○○丁○○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明繼承應予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男,民國九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死亡,聲明人三人為被繼承人之孫,依法聲明繼承被繼承人在台之遺產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書信、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書等件為證。
二、經核聲明人所提前開文件,僅片面記載其等為被繼承人之孫,惟聲明人之父母為何人,其等父母與被繼承人間有何親屬關係,所憑之證明文件為何,均未提出或敘明,本院亦無從調查,其等聲明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官黃秀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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