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資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岱蓉 訴訟代理人 周心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3年8月23日臺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開立食品有限公│基隆一信碇內分社│103年7月15日│14,550元│LX0000000││││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