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23號聲請人 陳長彬陳炳南 之繼承人)代理人 廖春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5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黃翊哲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張彩霞┌─────────────────────────────────────────────┐│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2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七五NX─00000000─三│股票│1│460││├─┼─────────┼───────────────┼────┼───┼────┼───┤│02│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七六NX─00000000─六│股票│1│723││││││││││├─┼─────────┼───────────────┼────┼───┼────┼───┤│03│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D─00000000─六│股票│1│1000││││││││││├─┼─────────┼───────────────┼────┼───┼────┼───┤│04│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X─00000000─八│股票│1│214││││││││││├─┼─────────┼───────────────┼────┼───┼────┼───┤│05│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X─00000000─三│股票│1│607││││││││││├─┼─────────┼───────────────┼────┼───┼────┼───┤│06│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X─00000000─六│股票│1│360││││││││││├─┼─────────┼───────────────┼────┼───┼────┼───┤│07│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X─00000000─四│股票│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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