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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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上訴人 陳泳誠 上列上訴人與 陳永煒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1日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6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4,515元,該裁定於同年6月22日由上訴人收受發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可參,依首揭法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
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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