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 粘富敏 被告 劉志鴻 上列被告劉志鴻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43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李蕙伶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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