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金重訴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陽選任辯護人陳瑞斌律師
顏偉哲律師 潘思澐 律師第三人即參與人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明陽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157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6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明陽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鄭百易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