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111年度原附民字第42號原告 林品彣 被告 簡長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等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陳怡秀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