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2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許長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零伍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1824號利息: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0965元 許長永暨 自109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73002新臺幣124387元許長永暨自109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73003新臺幣140739元許長永暨自109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73004新臺幣184456元許長永暨自109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73違約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0965元許長永所計算之利息及自109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124387元許長永所計算之利息及自109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3新臺幣140739元許長永所計算之利息及自109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4新臺幣184456元許長永所計算之利息及自10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