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37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仕軒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營偵字第1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此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並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獨立之新訴,蓋二者之當事人或證據多共通,藉與本案之程序合併進行以求訴訟經濟,故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始得有效達此目的,此為其訴訟合法之要件,自應優先審查。檢察官既捨一般起訴方式而選擇以追加起訴之方式為之,自應受此時間要件之拘束,違反上開規定而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9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係以被告前因加重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營偵字第1765號、第1803號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08年訴字第1207號審理中,本案與該案係被告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之犯罪,而追加起訴,並於108年12月9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營偵字第1886號追加起訴書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12月9日南檢錦孝108營偵1886字第1089077849號函文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惟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207號刑事案件業於108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有該案之審判筆錄在卷可佐。本件追加起訴既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207號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於本院,依前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已逾上開「時間上之限制」,其追加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蘇烱峯追加起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盈貞
法官莊政達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