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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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81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林宜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6,973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宜昇前於民國110年6月25日經網路向債權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56,973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2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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