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聲請人 林恳叡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財產目錄、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雖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協商成立,惟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內容顯有重大困難,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云云。惟查:聲請人更生聲請狀並未提出協商證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及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96年至10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國稅局財產歸書資料清單、薪資所得資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配偶所得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8月7日發函通知命聲請人補正上開更生聲請要件,該通知於101年8月13日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資料。復經本院於101年10月17日函請聲請人於101年10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到場陳述意見,聲請人並未到場,有調查筆錄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且經本院命補正而未補正,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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