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329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許式輝 被告 廖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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