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33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133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叁佰貳拾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叁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