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9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 律師
林新傑 律師被告丁○○即丙○○之
號乙○○即丙○○之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丁○○、乙○○為被告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原告向戶籍機關查明被告丁○○、乙○○為被告丙○○之繼承人,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證,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回覆並無受理被告丙○○之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情事,被告丁○○、乙○○應即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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