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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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9號
代理人張○○
法定代理人陳○○
訴訟代理人張○○
受告知人乙○○
被告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上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 律師
張哲軒 律師
被告癸○○原住○○市○○區○○○○○路000號(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忠○○
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4年9月2日下午2點於本院家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本件被繼承人甲○○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究係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號或高雄市○○區○○路00巷0號,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林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