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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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9號

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張○○

法定代理人陳○○

訴訟代理人張○○

受告知人乙○○

被告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上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 律師

張哲軒 律師

被告癸○○原住○○市○○區○○○○○路000號(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忠○○

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4年9月2日下午2點於本院家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本件被繼承人甲○○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究係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號或高雄市○○區○○路00巷0號,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林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王鵬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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