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家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上字第118號上訴人 孫宜煜 住○○市○○區○○○00號6樓 孫宜敏 住同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複代理人 王怡茹 律師上訴人 林陳秀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複代理人 游淑琄 律師被上訴人 孫韶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9日上午11時整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洪純莉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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