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943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城蘇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柒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貳仟參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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