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61號原告 莊欽旗 被告 高通明
江阿香 上列被告因竊佔等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0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陳銘壎
法官吳永梁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