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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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9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錫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字第1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錫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
1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75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07號不起訴處分,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透明結晶1包(送驗淨重1.79公克、驗餘淨重1.75公克),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局102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堪認該透明結晶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列管之毒品,係違禁物無訛。從而依前開規定所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