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憲樟選任辯護人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孟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