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聲請人 王泰檙 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本件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李宗軒附表:
(一)有無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並應同時表明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自用住宅指債務人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指債務人為建造或購買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住宅設定擔保向債權人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二)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含各債務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電話,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如無債務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三)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依法受扶養人、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四)請陳報聲請人本欲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之條件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原因為何?另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之支出後,可以清償債務之金額為何?
(五)聲請主張日常生活用品備用金每月5000元,請提出相關證據。另陳報之水電費,其使用人分別為「 陳秀真 」及「敬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葉臣棟 」,而非聲請人?請說明其原因。又聲請人自稱打零工,為何需承租台中市○○區○○路○段000號18樓之5號房屋?並請提出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六)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陳報是否有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如無其他債權人,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聲請人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
(十)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
計算式:8人×10份×34元-1千元=1,72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