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78號原告 李泊錡 被告 張鴻文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雅琪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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