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靜萍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件】
(一)聲請人主張支出房屋使用費3,000元,係指向他人承租房屋使用,亦或是其他情形?請提出支出上開金額之相關資料及說明該金額如何計算得出?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
(二)請說明受扶養人 楊晨翊 之每月扶養費用總計為何。另說明聲請人之配偶每月收入(薪資)狀況如何?如何分攤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受扶養之人 許康幸珠 之103、104年度所得、財產資料。並請說明其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需受扶養之必要?另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許康幸珠除聲請人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如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如何分攤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自承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並已毀諾,請說明自何時起未清償?有何不可歸責予己之事由以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情形(例如失業、轉換工作薪資減少等)?聲請人於毀諾後,是否有向各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如有,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為何?
(五)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八)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津貼補助(如房屋津貼)?如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明細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九)請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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