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志軒 被告 吳游阿梅
吳宜倫 吳鍠瑋 吳曉怡
吳怡芳
黃群策
黃群弼 黃幼君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黃惠君 黃復君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凌君 被告 張育才
張綺玶 張佑安 張喬筑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素華 被告 鄭吳雪
鄭堃濤
鄭喜天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安君 被告 鄭雅分
鄭明珠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玉梅 被告 李佩穎 受告知人 吳秀華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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