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96號原告 楊首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鍊特 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之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於民事起訴狀中僅概括記載被告為「 石雨禾 即 石喜蓮 即 石芷柔 『等101人』」,當事人之人別顯屬未明。原告應陳報本件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足以特定其人別之資料(例如身分證字號等)。
㈡、原告主張代位石芷柔訴請分割其繼承之不動產即「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公同共有3/9)」、「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分割方法為按繼承持分分割為分別共有等情。為究明本件原告是否有以除被代位人以外之全體繼承之共有人為被告,及為利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命補繳裁判費,原告應補正上開訴請分割之土地、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或房屋稅籍證明書),並陳報本件被代位人、被告之應繼分比例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