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44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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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4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448號原告 鄭昌鑑 訴訟代理人 陳為元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七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後尚提出相關證據資料,本院認應依職權詢問兩造相關事項,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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