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5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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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6576號債權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接管小組召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隆昇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隆昇電子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提出
二、另列出債務人隆昇電子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姓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