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 林家如 地址詳卷被告 張魯臺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上訴字第368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陳勇松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