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850號上訴人 江品芳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 律師
張伃萱 律師被上訴人 陳柏嵐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陳瑜法官賴彥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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