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附民上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5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弘元 被上訴人即被告久捷開發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俊魁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林俊魁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84號判決判處無罪,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1714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沈君玲法官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單就附民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