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71號原告 張財娘 被告徐振宏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伯洋 訴訟代理人 蔡閔清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17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陳航代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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