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99號聲請人 江武王 即大漢企業社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廖純卿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孫超凡┌──────────────────────────────────────────────┐│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國益鐵工廠股份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豐│108年6月17日│168,000元│BD0000000││││公司 溫明珠 │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