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71號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務人 蕭丞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違約金新臺幣肆仟肆佰伍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